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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的專有名詞


一、 選擇權:所謂的選擇權即是持有人有權利在未來的一定期間或是特定日期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故可知選擇權的買方有權利可以決定是否要履約,而賣方則有義務在買方要求履約時,一定要履行對務。

二、 買權及賣權:選擇權依買入及賣出的權利可分為買權(call option)及賣權(put option)兩種。
◎ 買權:即是持有人有權利於約定期間內或是特定日期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標的資產。
◎ 賣權:即是持有人有權利於約定期間內或是特定日期以約定的價格賣出標的產產。

三、 權利金:即是選擇權的價格,是指買方所支付的價款或是賣方所收到的價款。

四、 美式選擇權及歐式選擇權:選擇權可依履約時間不同分為美式選擇權及歐式選擇權兩種。

◎ 美式選擇權:所謂的美式選擇權是在到期內前的任可一天都可以履約,即是選擇權權的持有人要求買入或賣出權的資產。

◎ 歐式選擇權:所謂的歐式選擇權是只能在到期日時才可以要求履約,而目前的台指選擇權即是此類。

五、 履約價:所謂的履約價,即是選擇權契約中,約定可以買進或是賣出的的約定價格,此即是履約價,例如:買入4800的台指call option,就是到期可以用4800買入台指。

六、 到期日:在選擇權契約中,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或在這特定日期間,可以要求履約,此一日期即為到期日,而台指選擇權是以每月的第三個星期三為到期日,與台指期貨相同。

七、 價內、價外、價平:依選擇權的標的資產價格與履約價之間的相對關係可分為價內、價外、價平。

◎ 價內:對買權而言,當標的資產價格大於履約價時,稱為價內;對賣權而言,當標的資產價格小於履約價時,稱為價內。

◎ 價外:對買權而言,當標的資產價格小於履約價時,稱為價外;對賣權而言,當標的資產價格大於履約價時,稱為價外。

◎ 價平:不論買賣權只要履約價等於標的資產的市價,即稱為價平。以上所述彙總如下表:

買權(CALL) 賣權(PUT)
標的資產價格>履約價 價內 價外
標的資產價格=履約價 價平 價平
標的資產價格<履約價 價外 價內


八、 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我們可以將選擇權的權利金拆成二個部份一即是內含價值,另一即是時間價值,而所謂的內含價值分就買權及賣權說明如下:
買權內含價值:等於標的資產價格高於履約價的部分,若標的資產價格低於履約價,則內含價值等於0
賣權內含價值:等於標的資產價格低於履約價的部分,若標的資產價格高於履約價,則內含價值等於0
時間價值:即是權利金減去內含價值,稱之為時間價值。
例如:

買權(CALL)
履約價 權利金 內含價值 時間價值
價內 4800 218 100 118
價平 4900 164 0 164
價外 5000 120 0 120
目前指數點 4900
賣權(PUT)
履約價 賣權權利金 內含價值 時間價值
價內 5000 213 100 113
價平 4900 157 0 157
價外 4800 111 0 111

影響選擇權價格的因素
因素 買權 賣權
標的資產價格 + -
履約價 - +
距到期時間 + +
標的資產的波動度 + +
無風險利率 + -

註:”+”表示正相關,”-“表示負相關。

一、 標的資產價格:買權價格與標的資產價格呈正向相關,也就是標的資產價格上漲,則買權的價格也會上漲,而賣權相反,即標的資產價格上漲,則賣權的價格會下跌。

二、 履約價:買權的價格與履約價呈反向關係,因為若履約價愈高,則買權的持有者須以愈高的價格買入標的資產,故履約價愈高的買權其價格愈低,就賣權而言,履約價與其呈正相關,因為若履約價愈高,則賣權的持有者可以愈高的價格賣出,故履約價愈高的賣權其價格愈高。

三、 距到期時間:不論買權或賣權,期間愈長其價格就因高。

四、 標的資產的波動度:不論買權或賣權,若是其標的資產的波動度愈高時,其到存有履約價值的機會就愈高,所以選擇權的價格就愈高,故呈正向關係。

五、 無風險利率:若利率愈高時,履約價的現值就愈低,而相低履約價的買權價格較高,賣權價格較低,所以利率與買權呈正向相關與賣權呈反向相關。

臺指選擇權損益計算
一、到期前反向沖銷─買賣權利金之價差

二、到期履約(價內)

◎ 買方獲利 = |到期結算價–履約價格| × 50 元– 支付的權利金
◎ 賣方損失 = |到期結算價–履約價格| × 50 元– 收取的權利金

三、到期不履約(價外)
◎ 買方─損失所支付的權利金
◎ 賣方─賺到所收取的權利金

台指選擇權的契約規格
 

項目

交易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臺指選擇權(臺指買權、臺指賣權)

英文代碼

TXO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指數每點新臺幣50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三個連續近月契約:100

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200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之同一方未了結部位合計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然人六百個契約

2. 法人機構二千個契約

3.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4.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所提供依標的指數各成分股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之平均價計算之指數訂之

前項平均價係採每筆成交價之成交量加權平均,但當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仍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交割方式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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